2019年8月6日 星期二

章程

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聽力師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合全國聽力師,發展聽力業務及學術專業,協助政府推動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政策,提昇全民健康,維護並增進會員權益為宗旨,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之行政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提昇聽力業務服務品質及發揚聽力師專業倫理。
  2. 促進聽力業務及學術專業發展。
  3. 協助政府擬定、修改,及推行聽力業務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4. 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5. 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6. 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7. 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8. 拓展與相關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9. 受理政府及其他機關團體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10. 促進與國際相關聽力機構或團體之聯繫合作事項。
  11. 辦理其他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八 條 各直轄市及縣(市)聽力師公會,均得參加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本會各會員公會所屬會員,享有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參與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公會以其組織區域內加入該公會之會員人數,按下列名額選派會員代表:每十五人派一人,未滿十五人部分派一人。各會員公會至少應有會員代表一人。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任期起日自選派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至下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日之前一日止。前項會員代表於每屆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由本會依照第十條規定通知各公會會員選派。
第 十一之一 條 會員代表出缺或其他情事須改派時,由原選派公會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會,並補派會員代表,經本會理事會審議後,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會員代表如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0 日內發生前項情事者,該公會之會員代表以原會員代表為準,不另行變動,補派會員代表自本會理事會審議後始生效。
第 十二 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十三 條 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表決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 十四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曾受廢止聽力師證書者。
二、依法不得發給執業執照者。
三、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前項人員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時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每一會員公會應有理事一人之保障名額。
第 十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應由理事會審定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理事會得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遴選,並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職、罷免者。經解職或罷免者,不得當選為下屆之理事、監事。
四、所屬公會欠繳常年會費受停權處分者。
理監事如因前項情事解任者,本會將依前項規定進行候補理事、監事之遞補作業,該遞補理事、監事不受章程第15 條「每一會員公會應有理事一人之保障名額之限制」。
如會員公會因前項遞補理事、監事已無理事、監事代表,該會員公會可由該會員公會理事、監事或推派人員列席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提供建議,惟無決策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如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以上時,應補選足額。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畫。
            九、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
            七、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八、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三十 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名以備諮詢,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
二、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
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其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處分及理、監事之解職、罷免。
三、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以及財產之處分等決議。
四、團體之解散與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召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另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開方式,除實地集會外,得以線上視訊方式舉行,並視同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以各視訊軟體功能為主。前項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之細節規定另訂定之,並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決議,應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兩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九條 理事長、常務監事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五章 經 費
第 四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公會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貳萬元整。
二、常年會費:各會員公會按照上年度十二月底之所屬會員人數,每人每年繳納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於每年三月底前,一次彙交本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基金及其孳息應設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會員退會時,所繳之一切會費、事業費,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一條 會員公會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令其限期補繳。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其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有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四十二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理事會通過,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如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提經理事會通過,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如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並經法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聽力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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